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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要彩礼 法院酌情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2-11-08 09:00:13


    11月5日,虞城县人民法院李老家法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法院判决女青年丁某返还男青年段某彩礼款8000元。

  2011年10月初,原告段某与被告丁某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订婚期间,原告给付二被告彩礼现金11000元。订婚后段某与丁某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为此原告提出与被告解除婚约。婚约解除后,因二被告拒不返还原告所给付的彩礼款,遂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借婚姻索要财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鉴于婚约的解除系由原告提出,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返还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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