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争强好胜的女子因为一件琐事而发生厮打,致使一人轻微伤。10月19日,虞城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打架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王乙女赔偿原告王甲女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042元。
2012年4月27日,原、被告在村子里因折洋槐花发生纠纷,先争吵,后互相漫骂,继而发生厮打。原告王甲女瘦小,被告王乙女高大,很快被告将原告打倒在地并继续殴打致伤。原告当日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虞城县公安局给予被告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理。住院期间,原告花去各种费用7264元,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医疗费,形成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故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住院期间所花的费用,在法定范围内,被告应给予赔偿,随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