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在工地上干活,不慎被倒塌的院墙砸伤,虞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张某获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共计30000元。
2012年5月,张某在刘某承包的某工地上,院墙突然倒塌,将其砸伤,经医院检查,原告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右眼和左手外伤,原告住院治疗期间,雇主刘某某在支付医疗费3500元之后,不想再出钱,原告在就其医疗费等损失与被告协商未果后,将雇主刘某和房东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被告刘某某指定的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刘某某依法应向原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房东王某明知被告刘某某无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将建房、垒墙工程承包给被告刘某某,并导致原告受伤,应与被告刘某某一起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