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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争子抚养权 成长环境定去留

  发布时间:2012-11-02 07:04:40


    法律是严肃的,但法官却是有感情的。虞城县法院审结的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就把法官人性化司法的一面尽情展现出来。

    原、被告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1996年1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同居期间共生育三个孩子,长子于1998年12月7日出生,现随被告生活;次子于2000年8月14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庭审时,其出庭表示以后愿意随被告生活;三子于2003年12月20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造成感情不和,原告向该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孩子的抚养权,应比照合法婚姻进行处理。原、被告所生三子现随原告生活,长子随被告生活,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尽量不改变其生活习惯,应仍分别由原、被告抚养。原、被告所生次子以后愿意随被告生活,法院尊重其个人意愿,应判决由被告抚养。因原、被告应负担对方的孩子抚养费数额相差很小,故孩子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分割共同财产,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应当准许。依照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所生三子由原告抚养,长子、次子由被告抚养。判决书下达后,原被告双方都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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