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本应和睦相处,相互帮忙,相互照应。本是好邻居的李某和任某因建房产生纠纷,有了隔阂,反目成仇。李某诉至法院后,经一审、二审判决,双方互不相让,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巧打“亲情牌”,和解执行了此案,使两家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李某和任某系同村邻居,李某在东,任某在西。2009年任某建造了一栋五层的住宅楼,其楼体东墙和李某的两层楼房的西墙紧靠。任某的楼房建好后,导致李某的房屋墙体及地面产生多处裂痕,影响了李某的楼房正常使用,双方因赔偿的问题,发生纠葛,相互争执不下,经虞城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令任某赔偿给李某73100元的判决。任某认为不应赔偿,不服,提起上诉,此案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书生效后,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并没得到彻底化解。任某没有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无奈的李某于2012年6月29日向虞城县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法官依法向任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任某期限内履行义务,可任某并没有履行,而是去浙江义乌打工去了。因此案找不到任某,一度执行中止。
而李某因拿不到执行赔偿款,多次到法院找案件承办人,要求尽快执行此案。
此案的执行法官在执行的过程中,从邻居的口里得知,李某和任某是旁门老表,两家有亲戚关系后,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此案执行的突破口是找任某的父母给任某做工作,
2012年8月17日执行法官找到了任某的父母,经过做思想工作,任某的父母同意给任某联系,让他回来处理此案。
任某从浙江义务回来后,找到执行法官,要求给李某和解,并说出了具体的和解意见,并让执行法官通知李某到法院,两个人具体协商如何处理此案。
2012年9月30日李某和任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任某于2012年10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李某60000元,此案执行终结,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纠葛。
2012年10月17日下午,任某当着执行法官的面,将案件款给付了李某。
当事人走后,执行法官想了很多,以前我们提倡案结、事了,可好多案件结了,可当事人之间的纠葛并没有了结,思想病并得到彻底“治愈”,引发了后续的好多社会矛盾。如何能使“事了”,治愈当事人的“思想病”,案才能算结,才是我们办案法官在以后办案过程中应着重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