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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寻衅滋事 殴打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0 15:53:48


    酒后心情郁闷生歹念,寻衅滋事殴打出租车司机被判刑。2012年10月10日,河南省虞城县李老家乡陈店村农民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和朋友晚上畅饮后,在虞城县李老家乡陈店村,酒后无故将出租车司机杨某打伤,后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事后王某与该司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杨朋50000元,取得被害人杨朋的谅解。

    虞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伙同他人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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