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垒起院墙搭起棚 侵害他人应拆除

  发布时间:2012-10-12 06:17:07


    建墙搭棚,在生活中本是平常的事情,但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应该依法给予拆除。9月25日,虞城县法院李老家法庭审理了这起土地恢复原状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某拆除建在他人土地上的院墙和棚子。

    原告陈某和被告陈某某本是同胞兄弟。原告陈某在本村靠路边有一块1.6亩的承包责任田。2008年9月,被告陈某某在原告的土地上建起了院墙,后来又搭上了棚,准备做生意。2012年春天,两兄弟闹翻,原告陈某要求其哥陈某某拆掉院墙和棚子,恢复土地原状。但被告陈某某以原告已经许诺这块已给了自己为由,拒不拆除。无奈之下,原告陈某将被告陈某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拆除院墙和棚,并恢复土地原状,并向法庭出具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业承包合同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提交的2份证据,相互关联,直接证明了原告对该争议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况且依据法律规定,土地不随便转让或买卖,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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