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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肇事逃逸 巨额赔偿受刑

  发布时间:2012-10-09 06:11:59


    9月27日,家住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的19岁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虞城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2012年6月30日凌晨1时10分,张某驾驶豫NEC168号黑色轿车从县城送朋友回家,沿虞营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刘店乡栾庄村东头时,前方一辆两轮电动车从路东突然往路西拐。张某当时车速每小时80公里左右,没来得及刹车,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电动车驾驶员梁某当场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

    由于事发午夜,并无目击者。张某仅停留两三分钟就驾车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天亮后张某投案自首,次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没有驾驶证,属无证驾驶,且肇事后逃逸,应追究其交通肇事责任。鉴于张某已赔偿受害人家属31万元,取得了谅解,系初犯。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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