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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与乡土民情之间寻找平衡点和结合点

  发布时间:2012-09-28 14:37:46


    2008年我办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王某与邻村一女青年孙某登记结婚,婚前王某按当地习俗给付孙某家彩礼26000元。婚后不到两个月,孙某便起诉与王某离婚,王某提出让孙某返还26000元彩礼款。我以王某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没有支持王某的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王某认为自己花很多钱结婚,最终弄得人财两空,心里不平衡开始上访。当地村民也议论纷纷,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孙某没有良心,要了王某家的彩礼又不跟王某过,都为王某鸣不平。从这个案件可见,王某输了官司却赢了“支持”,孙某赢了官司却输了“名声”。王某和当地村民认为法院判决错误,原因就在于在他们的伦理观念中,结婚不到两个月女方要求离婚,彩礼就应该返还,这是最起码的“人情正义”。现在我们试想一下,如果我当时不是只把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再输出判决完事,而是以法律为基础,多考虑村情民俗和社会效果,灵活调解,让女方在道德良心的谴责中,自愿返还男方一部分彩礼,当事人就不会上访,司法公信力也不会丧失,肯定会收到不一样的社会效果。

    还有2006年我办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张某受雇于刘某干建筑活,工作时不慎摔伤,遂起诉刘某要求赔偿。由于张某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举出充分、有效地证据而败诉。张某不服,开始上访。当地村民议论纷纷,认为调查取证是法官的职责,就因为张某没有在举证期限内举出证据就判输,肯定法官是故意让孙某输的。而此案我是严格适用证据规则来裁判的。我们同样可以换个角度考虑,如果我当时能多为弱势群体利益考虑,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指导张某完成举证,让弱者赢得本来就该赢的官司,效果就会大不一样。

    在基层,诸如此类的涉诉信访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如果我们能克服孤立办案、机械办案、就案办案,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许就会有效的扼制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司法为民就不会是一句空话。

    在解决纠纷时,法官更多地是从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角度出发,当事人更多地是从内心的情理感受、朴素的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由于出发点的不同,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这两种结果很难说哪一种更趋向真理,更趋向公正。实践中,对于占基层法庭案件数量较大比重的婚姻家庭案件,基层法庭的法官们更要多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在法律规定和乡土民情之间寻找平衡点和结合点,灵活办案,巧办案,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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