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李老家乡初中三年级一学生注重江湖义气,在帮助同学打架时拔刀相助,致使对方死亡,也把自己送进牢房。8月29日,虞城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故事发生在1997年春天的一个晚上。在晚自习的上课铃声敲响之前,同在一班读书的胡某把赵某某从教室里喊了出来,咬着耳朵告诉赵某某一个“秘密”。原来,胡某对同校女学生张某有好感,一直在追求张某。这天下午,胡某从另一同学嘴里得知校外小青年袁某某对张某也有好感,几天前给张某写了一封求爱信,并约定这天下晚自习后见面。赵某某同胡某交往密切,闻讯之后义愤填膺,另邀请与自己要好的七位同学前去帮助打袁备战。
当晚21时左右,张某正与袁某某在李老家乡朱庙村柳公河桥上见面说话,胡某等人蜂拥而至。袁某某见胡某人多势众,把自行车一丢,往田地里跑去。胡某等人不肯就此罢休,紧追不舍。袁某某不小心绊倒在地,被胡某等人追上,围上去一阵拳打脚踢。在厮打过程中,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刀子,将袁某某左背部左肩胛下方脊柱左侧扎伤。见袁某某躺在地上不动弹了,众人便离去。后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袁某某系被双刃刺器致伤左肺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
赵某某闻讯后当晚就出逃。东躲西藏、闻风丧胆的他于2011年11月向公安机关投案。虞城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被告人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袁某某父母对被告人赵某某予以谅解。虞城法院鉴于赵某某主动投案、系初犯悔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