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每一位司机都知道的道理。可还是有人铤而走险,怀着侥幸心理酒后开车。8月16日,虞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驾车连续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5月20日22时,被告人孙某与朋友一起喝了酒后,开车回家,车行至某KTV门口时,撞上停在路边的轿车,与车主赵某发生争执后,驾车逃逸。在车行至家住的小区门前时,将同方向行驶李某的两轮摩托刮倒。两起事故造成三车损坏,李某受伤。李某报警后,交警将孙某带走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应对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系初犯,且能够坦白罪行,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缴纳罚金,并有具体的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