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只想离婚,离婚时未对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女方又提出分割财产。8月20日,虞城县法院城郊法庭审理了这起离婚之后的财产纠纷案。经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协议,矛盾得以化解。
原告赵某(女)与被告张某(男)自由恋爱三年,于2007年5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婚礼。婚后两人才发现各自的性格和生活习惯大不相同,矛盾日益激化。因感情不和,原告赵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但原告赵某当时并未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未向法庭提交财产方面的证据。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两人离婚。现原告赵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吉利牌小轿车一辆。被告张某以两人已经离婚为由,不同意对小轿车进行财产分割。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终使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吉利牌小轿车一辆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张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某车辆价值分割款18000元。双方纠纷终于得以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