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8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一审判决不准妻子匡某和丈夫李某离婚。
经人介绍,两人于1997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夫妻之间因家庭事务经常产生矛盾,经解放军总医院超声检查显示李某患有囊肿右下腹麦氏点下方低回声包块,需要治疗。2012年2月,原告以被告有病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结婚已多年,有一定的感情。现双方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经济问题。李某应正视目前家庭存在的矛盾,认真查找矛盾的根源,并据此寻找解决矛盾的方法,夫妻关系的改善是有希望的。据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当事人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反之则不准离婚。本案中,原告虽提起离婚诉讼,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