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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伤人致轻伤 赔钱获刑理应当

  发布时间:2012-08-31 16:03:31


    虞城县一村妇因琐事与村里人发生口角,动手伤人,不但赔人钱财,还获得刑罚。8月16日,虞城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以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2012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同村村民周某在刘某家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被告人刘某用铁叉将周某左面部打伤,右前臂咬伤,经法医鉴定周某面部之损伤构成轻伤,右前臂之损伤构成轻微伤。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周某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周某的损伤构成轻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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