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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妻还合理 依法判决合法

  发布时间:2012-08-27 06:35:56


    原告祝某拿着盛某的丈夫生前写下的一张欠条,把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69600元。盛某以“人死财烂”为由拒不支付。8月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庭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盛某归还原告欠款69600元。

    2006年盛某的丈夫因为干生意向原告祝某借款82600元,后经催要,归还13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未还。2006年3月20日被告的丈夫为原告出具69600元的欠条一张,之后不久盛某的丈夫去逝。法庭上盛某辨称,该欠条虽为丈夫所写,但欠款是丈夫所欠,而且欠条是丈夫重病住院期间原告夫妇逼着丈夫写下的,现在丈夫已经去世,自己也没从中受益,无力归还丈夫所欠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持有的欠条为被告丈夫生前书写,该欠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共同债务,盛某的丈夫去逝后,其妻盛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偿还该笔欠款。故原告要求盛某归还丈夫生前欠款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盛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祝某欠款6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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