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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婴儿不幸死亡 法官调解平息纠纷

  发布时间:2012-08-22 06:23:41


    孕妇杨某在医院经做剖腹分娩手术产一女婴,不料女婴经抢救无效死亡。日前,虞城县法院李老家法庭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通过多次调解,医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0年10月8日,原告杨某因足月孕入住虞城县某医院待产,产前未发现异常。当晚11点45分经做剖腹分娩手术产一女婴,后女婴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0月14日,原告、被告达成协议,被告赔付原告现金3000元。2011年8月20日,杨某委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在住院分娩手术和婴儿抢救过程中,其临床诊疗是否存在过错,婴儿死亡与诊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诊疗过程与新生儿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杨某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82918元。

    医院辩称,胎儿死亡的原因是胎儿绕脐三周随胎头下降脐带拉紧缺血缺氧时间长,患者及家属不采纳医生治疗方案造成的,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并且原被告已经就此事于2010年10月14日达成协议为由拒不支付。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对双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使原被告终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共计26000元,原、被告再无其他纠葛。至此,一起颇为尖锐的医患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艰苦努力下,终于得以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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