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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盗窃电动车 判刑并罚两千元

  发布时间:2012-08-13 07:20:51


    7月31日,虞城县法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盗窃电动车一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9日夜,被告人李某在虞城县城关镇小学路一网吧门口盗窃黑色翔龙牌电动车一辆;2月3日晚,在同一地点盗窃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2月20日晚,在虞城县人民路路一网吧门前盗窃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3月26日15时,在胜利路中段一饭店门前盗取小鸟牌电动车一辆。四辆电动车经物价部门核算共计3726元。案发后,电动车全部被追回退还了失主。审理中,被告人家属退脏款22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多次盗窃,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人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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