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外打工的青年男女,从相识、相恋到结婚。结婚半年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甚至动手,妻子赌气离丈夫而去,一去就是五年,杳无音讯。丈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妻子离婚,因妻子下落不明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7月20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李某(男)与被告赵某(女)离婚。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同是虞城老乡,在昆山打工时相识并相恋。2006年6月9日,双方在虞城县领取了结婚证,并举行了婚礼。婚后二个月,双方返回昆山打工。打工期间,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矛盾重重。一起生活半年后,赵某赌气独自离开了李某。至今已过五年,音讯全无。李某也曾去找过赵某的父母、亲戚处寻找其下落,没有得到一点信息。李某无奈之下,以与赵某分居五年,又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为由诉讼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赵某离婚。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因无法与被告赵某取得联系,只得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婚前缺乏了解与沟通,婚后又没能培养起感情,婚后各种矛盾便暴露无遗,并日益激化。被告赌气离家出走,五年下落不明,双方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遂判决两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