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午夜参与抓“小偷” 反而坐牢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2-08-07 10:59:05


    2012年8月3日,杜顶峰、杜景高分别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设施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他二人怎么也没有想到因为参与抓小偷,竟然自己犯了罪。

    2005年冬天的一天夜里,家住河南省虞城县大侯乡刘楼村的谢意同(已判)在村外看棉花。深夜23时许,看见在村东北角苹果地里停放着一辆摩托三轮车。因近午夜,他认为一定是有小偷在偷东西。于是,叫醒了李明世(已判),让他多叫几个人来抓小偷。后来的王东本、王满仓(两人均已判)、杜顶峰、杜景高几个人,便埋伏在三轮车旁守株待兔。不久,听到有人喊抓小偷,接着见到从东边跑来两个人,埋伏的人一涌而上,摁住了前面的一阵乱打,后面的乘机跑掉。这时他们发现抓住的是一个老头,嘴里还喊着“别打别打,我是李三!”一报姓名,更惹了众怒。因为他们听说过本县城郊乡英李庄的惯偷李三,便异口同声要将其送往派出所。李三连连求饶,说愿意给钱。几个人你说丢过羊,他说被偷过钱,要让李三包赔损失。由于当夜李三没联系上家人,便给家在商丘的女儿打了电话。直到第二天早上,李三的女儿送来了5000元现金,几个人才将他放回家。

    案发后,几人将4330元赃款退还给李三。谢意同、李明世、王东本、王满仓相继归案并被判刑,杜顶峰畏罪潜逃,2012年3月3日,杜顶峰被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斜桥派出所抓获。杜景高2008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发现漏罪被接受重新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意同等人使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设施勒索罪,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45180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