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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人钱财虽“送回” 照样获刑又罚款

  发布时间:2012-08-03 16:06:56


    王某到朋友家做客,偷走朋友家的现金,在得知朋友家报案后,虽然连夜把偷走的现金扔进朋友家的院子里,照样被判徒刑并罚款。7月23日,虞城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王某1993年12月出生,家住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后沈村。侯某与王某平日里好似一对亲姐妹。侯某为新生儿举办满月宴,便邀请王某参加。王某在抱侯某孩子时,无意中发现床头底下有一包钱。只有小学文化、靠打工挣钱的王某顿时起了贼心。2012年6月1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趁其朋友侯某屋中无人之际,将侯某床头底下的6500元现金偷走。案发后,王某在得知侯某发现现金丢失报了警,半夜里赶到侯某家,将赃款6400元扔进侯某家的院子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还了被害人赃款,又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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