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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女雇员多次盗窃老板和顾客的钱包并判刑

  发布时间:2012-08-03 05:54:24


    2012年7月31日,19岁的晓晓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晓晓,虞城县大侯乡杨楼村人,初中毕业后,在虞城县某美甲店内打工。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2月13日期间, 晓晓分三次偷了一个女顾客(美甲店老板同乡)300元钱、老板的姐姐200元钱和另一个女顾客1100元钱。2012年2月13日下午,晓晓又把老板的银行卡偷走(之前她听到并记住了老板的银行卡密码),在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了1000元,之后将银行卡放回原处。

    庭审中晓晓交待,她每次偷钱只偷被害人包内或卡内的一部分钱,因为这样不容易被发现。她偷钱是因为打工收入低,而自己又想多买点东西。

    法院审理后认为,晓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晓晓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还被害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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