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6年开始,在公共汽车上,火车上,伙同他人疯狂盗窃、抢劫,威胁乘客,曾六次被判入狱。7月31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7月24日,在商丘至徐州的公共汽车上,被告人黄某伙同袁某(已另案处理)用剔须刀划破乘客的口袋,扒窃1000元后,准备下车逃跑时被人发现。乘客随即对二人展开围捕。此时,黄某从随身口袋里掏出一把长约20cm的锋利剪刀,刺向一位冲上来的乘客,由于乘客躲得快,没有刺中。黄某拿着剪刀继续威胁说:“谁敢再上前一步,我就捅死谁!”在与众乘客对峙一会后,黄某趁机下车逃跑。袁某被追上来的乘客抓获并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系累犯,并有多次的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依据法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