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位于虞城县芒种桥乡蔡道口西村一块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了强制拆除,有效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尊严。
王某因在张某的宅基地上非法围墙建房,侵害了张某的宅基地使用权。2012年3月12日虞城县法院作出虞民初字第006号民事判决,判令王某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并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原判。但王某一直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此,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虞城县法院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原则,多次找被执行人王某及其妻子、子女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反复释法析理,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但王某仍然不肯拆除房屋。
为确保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公开透明,虞城县法院高度重视,主动向县委、人大、政协和政法委作了汇报,并与当地党委政府、派出所、村委会等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获得了大力支持。
7月23日15时,虞城县法院调集30多名干警到达执行地点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及家人前来阻扰,被强制带离。在相关部门的参与协助及监督下,执行干警对被拆除房屋内的财物进行了认真清点和登记造册,然后搬离到屋外,并告知被执行人及时领取。整个执行过程制作了现场笔录和录像。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努力,王某非法建造的房屋被清理完毕。
执行中由于领导重视,工作细致,措施得力,确保了该案顺利地执结,此案的执行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