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开发商延期交房且拒不支付违约金,原告李某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7月20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011年4月18日,原告李某与商丘某开发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以194541元的价格购得被告在虞城县开发的某小区住房一套。原告李某按合同约定交清了全部房款, 但被告2012年4月10日才向原告交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共延期交房160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李某支付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共计9338元。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认可,但称原告在提交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过程中也存在违约行为,双方互不相让。
法院在审理中,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主持调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500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