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伙同他人,自2006年春天开始,先后做案5起,采取爬电线杆锯电缆的方式,共盗割电缆线430米。2012年6月底,根据检方的指控,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春天,被告人刘某先后在虞城县乔集乡梳妆集庄西、高范庄村委会呼庄南地及乔楼村西盗割电缆线80米,经物价评估鉴定价值583.15元;2006年8月和9月,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又分别在柘城县梁庄乡才庄北地、山东省单县孟寨盗割电缆线350米,经物价评估鉴定价值6465元。法院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的家人代为退赔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部分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