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外出打工期间,其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年久失修坍塌。2008年王某以该处宅基地是解放前他家的老地根为由,强行将房茬推倒,搭建了三间简易房屋,垒起院墙。为此两家发生纠纷,并多次上访,经过引导双方同意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2012年3月12日,虞城县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判决王某清除宅基地上房屋、围墙。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办案人员多次做王某的思想工作,但其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曹院长听了执行法官的详细汇报后,当即立断,指示依法按程序执行,不能再让这种不稳定状态继续持续下去。
办案人员给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张贴了执行公告,可王某仍纠缠不休。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2012年7月23日,虞城县法院执行干警按照严密的执行方案,在当地政府、人大、政协的监督指导下,强制拆除了王某在张某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和院墙,维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