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男)和乔某(女)结婚十年,分居七年,七年间,原告郭某五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未获准。7月12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依法判决两人离婚,最终为这段痛苦的婚姻画上了句号。
郭某和乔某均是镇政府干部,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2003年生一子。两人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也没培养出感情。一起生活的两年里,原被告生活习惯的不同和性格上的差异充分暴露无遗,继而互相猜疑,常为琐事争吵,甚至动手。两人终在2004年12月开始分居。期间,原告郭某曾五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郭某再次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坚决要求与被告乔某离婚并抚养儿子,由乔某支付抚养费,被告乔某占有的房产归原告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县城有共同房产一处,共同债权3万元,被告乔某患有风湿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原告已经五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均不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工作之后,做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其子由原告郭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三、原被告共同房产一处归被告乔某所有;四、原告郭某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乔某困难补助费、共同债权折款等共计6万元;五、原被告共同债权3万元归原告郭某所有。至此,这段十年的婚姻,双方经过八年的纠结和疼痛之后,终于走到了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