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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抢劫又强奸 被判徒刑十七年

  发布时间:2012-07-22 21:41:36


    2012年7月17日,商丘市中级人民院维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虞城县利民镇蔡庄村村民蔡元方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1968年8月4日出生的蔡元方,小学毕业后一直务农在家,不务正业。1991年5月8日晚上,他因手头缺钱,遂找到张仁福、蔡云预谋对在附近黄阁村龚庄放蜂的姚园林夫妇实施抢劫。当晚凌晨1时许,蔡元方一行三人,携带一把由发令枪改制能发射铁砂的火药枪和一只三节手电筒,来到龚庄村南地姚园林夫妇居住的简易帐篷内,持枪威胁刚刚从睡梦中惊醒的姚夫妇,让其拿钱。姚妻从衣服兜内掏出五六十元零钱,又从包里掏出三十四元钱,计100元左右给了他们。三人嫌少,又威胁着要了姚一块手表。后将姚的嘴用棉花塞住,手脚捆绑。蔡元方把姚妻抱到棚东边的沟内,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张仁福、蔡云在棚内继续找钱,在床底下一条麻袋中的雨鞋里,翻出了姚卖蜂蜜的4200元现金。三人离开现场分赃后,畏罪潜逃。

    2011年10月28日潜逃20年之久的蔡元方在深圳市龙岗区被虞城县公安局办案刑警抓获。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元方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钱财,情节严重,构成抢劫罪。蔡元方在抢劫过程中,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亦构成强奸罪。因该案发生在刑法修改前,虞城县法院遂依据1979年刑法的相关规定,数罪并罚于 2012年4月19日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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