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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钢钉体内留 十万赔偿化纷争

  发布时间:2012-07-22 21:03:42


    2009年10月15日,原告刘某在虞城县某医院骨外科做右股骨髓内钉取出手术时,由于医生的疏忽大意,导致螺丝钉损坏,致使部分钢钉遗留在体内。此后,刘某到多处求医治疗,花去巨额医疗费,均没有治愈。知道真相的刘某又气又恨,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治疗损伤已支出的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和赡养人生活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0万元。虞城县某医院以被告诉求费用过高为由,拒不支付。

   虞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真情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了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的调解协议。至此,这起矛盾尖锐的医疗纠纷案得以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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