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根绳子,与他人引发争执,动手把他人打成轻伤。6月2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肖某管制一年。
2012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肖某来到虞城一小区门卫室,想借一根绳子用。肖某进屋就坐在了看监控的电脑桌前。门卫张某以没有绳子为由让肖某出去。肖某不但不出去并出言不逊。张某就去推张某外出,这一下激怒了肖某,两人开始推搡起来,拉扯中,肖某连续两拳分别打在了张某的嘴上和眼睛上,张某的嘴立即流出血来,眼睛也很快肿胀起来。被人发现后拉开并报警。后经医学鉴定,张某左侧眶内壁骨折,被评定为轻伤。在该案审理中,经虞城县法院调解,被告人肖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各种经济损失两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