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亲不如近邻,搞好关系很重要,因为我一时冲动,使我们双方都造成了较大损失,冲动是魔鬼,一点也不假呀。”6月25日,李某在虞城县城郊法庭缴纳执行款时向承办法官这样说。
李某与张某是邻居,前不久因为栽种一棵树产生冲突。2012年3月,李某在自家宅基地上栽树时,张某出面阻拦,双方生产争吵,进而双方产生了撕打,还进行了械斗。打斗中,双方媳妇也参与了进来,张某看对方骂得厉害,张某一巴掌打在了李某媳妇的脸上。李某见媳妇吃了亏,李某一时冲动,拾起一块砖头砸向张某,正中头部,致使张某受了轻伤。张某住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公安机关经过调查,遂作出对刘某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张某的相关损失未获得赔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5000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存在的过错,当庭进行了评判,并对双方均不冷静理智处理邻里关系的错误行为进行了批评。双方当事人听后深受启发,各自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在承办人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李某赔偿张某损失6000元,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刘某当庭给付了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至此,一起因相邻关系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得以成功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