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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用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巧结一起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2-06-18 18:26:18


    虞城县法院执行局利用外出务工、经商的当事人回乡帮家人收麦之际,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对一批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骨头案”,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展开凌风攻势。在2012年6月15日上午,通过对一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成功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案,赢得了赞誉。

    王某系建筑包工头,余某跟随其打工,2011年4月16日下午,余某按照王某的安排,为建筑工地上的钢梁刷漆,由于需要对钢梁全部粉刷,在翻动钢梁的过程中,致使余某从高空掉下,左脚受伤。王某受伤后,入住于商丘市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医院,住院13天,经商丘木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构成10级伤残。后双方因医疗费用的担负发生纠纷,余某诉致法院,虞城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11)虞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赔偿给余某12446元的判决。

    民事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均没提起上诉,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找到王某,王某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司法拘留15日,其仍没有履行义务。而余某因受伤躺在病床上,需要钱救治;为将此案执结,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兑现,执行干警多次到王某的家中找王某,其家人均称王某在外承包工地,已很长时间没有回家了,无法给王某联系。而王某住的家却是两层小楼,屋内装修豪华;经走访其邻居,得知其家庭殷富,王某虚荣心较强,每次回家都在大酒店宴请好友;查询王某的存款的情况,交易记录显示,其有大笔款项交易,但存款数额只有几百元。

    针对这样的案情,执行干警分析,王某有规避执行的嫌疑。合议庭合议后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2012年6月9日,执行干警依法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里详细的记载了案件的案由、王某的照片、住处和涉案标的,该令在其村庄和附近的酒店及虞城县城的各大宾馆、酒店进行了公示。

    2012年6月15日上午,执行法官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称有个与法院限制高消费令上面照片相似的人,准备在虞城县木兰国际大酒店宴请好友,正在订酒店房间。执行法官问她是谁的时候,她称是酒店服务员,看到然后就挂机了。案情似火,执行干警立即驱车前往虞城县木兰国际大酒店将正在准备宴请好友的王某堵住。

    看到执行干警的火速到来,王某愣住了。随后,执行干警给其做起思想工作,迫于压力,王某从包里拿出12446元的标的款交给了执行法官。

    执行法官临走时,王某不甘心地问执行法官,怎么知道他在这儿吃饭呢?

    执行法官说你没看到这儿有法院对你发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吗?你不履行义务,我们利用社会公众对你的消费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来督促你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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