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出那起车祸后,我晚上经常被噩梦吓醒,出了一身汗,既担心案件款能不能执行过来,又担心身体留下后遗症...现在你们将我的案件款执行过来了,我的思想压力也减轻了,谢谢你们了....”2012年6月1日上午当申请执行人张某从执行法官赵海亮手里接到45000元的案件款时,激动地说着上述的话语。
张某受雇于崔某、崔某某、赵某,为其三人开车。2011年2月22日4时许,张某驾驶豫N59239号车行至310国道宁陵县境内,车辆侧翻,造成张某受伤,构成交通事故。经商丘木兰法医临床鉴定,张某外伤致左股骨干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此案经虞城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崔某、崔某某、赵某赔偿张某45000元的调解书。
调解书生效后,由于崔某、崔某某、赵某没有履行义务,2012年3月14日此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向三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
张某受伤后,一直躺在床上,且后期治疗的期限已到,需要大量的医疗费用,而三被执行人一直相互推诿不履行义务。针对这样的案情,执行法官赵海亮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要想顺利执结此案,应该采取个个突破的执行方案。
2012年5月31日,经与被执行人崔某电话联系后,找到了三被执行人,执行法官赵海亮苦口婆心地给三被执行人做起了思想工作:以前你们三个与张某的关系不错,雇佣他给你们开车,出了车祸是谁也不愿看到的事情,现在张某后期治疗的期限已到,需要大量的金钱,不说以前他开车为你们出多大的力,就是看在一场朋友的关系上,你们也应该帮助他走出难关,现在你们三个人为赔偿相互推诿,我给你们一个方案,你们三个看行吗?就是你们分开履行,每人履行15000元,现在我们回避,你们三个商量一下。
大约过了一个小时,三被执行人将执行法官喊到屋里,说同意你们的履行方案,我们三个人每人出15000元,明天将案件款各自送到法院。
2012年6月1日,三被执行人将案件款分别送到法院后,执行法官赵海亮及时给张某联系,当张某接到45000元的案件款时,说出了本文开头的一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