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人民法院通过积极有效的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对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探索,提出相关意见和对策,从而提高新时期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达到有效调节市场公平交易,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为掌握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探索新时期民商事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人民法院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和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针对性,对2010年至2012年第一季度审理的3141起一审民商事案件进行了专门评查。本文将司法统计的相关情况与案件质量评查结合在一起展开综合调研,对民商事案件审判取得良好成效的经验、相关案件为何居高不下以及审判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等方面进行深层次分析,并形成了相关意见和对策,以期进一步提高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达到有效调节市场公平交易,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一、民商事案件质量评查及司法统计的基本情况。
本次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为2010年至2012年第一季度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共3141起。在评查的3141起民商事案件中,2010年1366起,2011年1684起,2012年第一季度91起。在3141起案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股权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合同类纠纷案件1102起,占评查总数的35%;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赡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抚养纠纷及继承纠纷等涉及婚姻家庭类及继承纠纷的案件1020起,占评查总数的32.5%;物权确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涉及物权及与物权相关的权力纠纷案件533起,占评查总数的17%;名誉权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等涉及人格权及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433起,占评查总数的13.8%;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其他类型的纠纷53起,占评查总数的1.7%。
在评查的3141起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2839起,占90.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302起,占9.5%。以判决方式结案856起,占评查总数的27.2%;以调解方式结案1271起,占40.5%;撤诉的为879起,占28%。判决后提起上诉的案件447起,占14.2%。在被中院发回、改判的案件中,2010年被发回、改判14起,2011年被发回改判6起,2012年第一季度发回、改判1起。从以上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民商事案件被发回、改判率逐年下降,说明一审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
二、对民商事审判取得成效的做法及相关司法统计的综合分析。
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评查制度措施的不断完善落实,以及法院系统相继开展的各种教育警示活动,使广大法官忠诚、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和责任心得到加强,案件审判成效及审判质量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民商事纠纷案件调解率大幅度上升。评查结果和司法统计数字显示,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调解率较以往大幅度上升。其主要做法是,虞城县法院近几年一直把巡回办案活动作为方便群众诉讼、转变审判工作作风、关注民生和宣传法律最直接的便民、利民措施贯穿到诉讼的全过程。强化“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司法理念,使民商事审判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调解撤诉率、判决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和涉诉信访率向“一高四低”的态势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交易做出了贡献。通过相关统计数字可以看出,2010年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为69%,2011年达到了76%,调撤率同比上升7%。其中杨集法庭、利民法庭、站集法庭等4个法庭的调撤率均达到了80%以上,案件调撤率的上升,使当事人打消了对承办法官的抵触情绪,对减少和预防矛盾激化及上访事件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案件审判质量和结案率明显提高。评查结果及司法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民商事案件结案率为86%,2011年上升到92%,结案率同比上升6%。在评查的3141起案件中,一类卷宗2786件,占评查卷宗的88.7%;二类卷宗352件,占评查卷宗的11.2%;三类卷宗3件,占评查卷宗的0.09%。上述数字说明,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结案率逐步提高,且效果明显。
通过分析,取得上述成效的主要因素是民事审判指导组发挥了重要作用。虞城县法院民事审判指导组成立于2011年,由院长曹秋丽亲自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张光明任副组长。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立案庭、审管办及审监庭的专业型、经验型、知识型资深法官为成员,成员均为部门负责人,年富力强,朝气蓬勃,其中审委会委员3人。上述成员不但工作责任心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素养高,而且具有丰富的民事审判工作经验,首先在法理和经验上保证了较高的研究民事案件的水平。指导组的工作职责主要是监督、管理指导全院民事审判工作;讨论决定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听取民事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决定案件是否提交审委会研究;讨论有关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组工作的有力开展,进一步规范了全院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秩序,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统一全院各种民商事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及裁判的标准;同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适当约束。通过民事审判指导组对各类民商事案件从立案受理到审判环节的有效监督,在缓解民商事审判和审委会研究案件工作压力的同时,还逐步破解了民商事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一,给相关业务庭和主审法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使他们依据指导组提出的工作思路,使案件最终以比较稳妥方式结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其二,对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给审委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因为有指导组讨论的基础,审委会在研究这些案件的时候,大都采信了指导组的意见。
第三,在民商事审判中科学合理运用调研成果的转化,通过调研中对新类型案件和矛盾比较集中的案件产生原因的调查分析,及时对具体案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法理性指导意见,化解了一批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有力的促进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开展。
(三)案件上诉率逐步下降。2010年全年民商事案件共上诉215起,2011年在收案数量增加的情况下上诉190起,比2010年减少25起,上诉率同比下降11.6%。上诉案件的减少,不但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和经济负担,也进一步减轻了二审法官的办案压力,使社会稳定工作进一步得到保障。通过分析我们认为,案件上诉率下降的原因,主要是法官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的调解机制发挥了有效作用,说明当事人对承办法官的信任度在逐步提高。
(四)民商事案件收案数总体呈上升趋势。根据司法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全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405起,2011年受理1786起,2011年收案数比2010年多336起,同比上升23.9%。2012年第一季度的收案数已经比去年同期的收案数多48起。通过评查及对司法统计数字分析,案件上升的原因有三:一是人民法院通过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司法,诉讼费用的减少及诉讼费减、缓、免政策得到具体执行,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落实,真正让老百姓能够打得起官司;二是巡回审判和各种便民、利民措施取得良好成效,各种涉农案件得以快速审理,树立了法院的威信,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三是通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广大民商事审判法官服务中原经济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各种措施得到具体落实。收案数量的增加,表明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大大提升,公平正义、司法为民已深入人心。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随着各种社会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社会矛盾纠纷也在逐步向突发性、多样性方向发展,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审判任务依然繁重。
(五)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得到较大转变。评查结果和司法统计数字显示,承办法官及合议庭人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有了较大的转变。前几年被中院发还改判的案件中,大多都是因为程序上的错误,本次评查的民商事案件绝大多数都能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办理。具体表现在:(1)能按新的庭审方式开庭审理,对所审理的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使用法律准确,各种法律文书送达程序合法、手续齐全;(2)庭审笔录,合议笔录质量明显提高。字体清楚,语句通顺,能够全面反应庭审过程、合议庭意见的形成及当事人对证据质证、认证的过程;(3)裁判文书质量明显提高。大多数裁判文书制作符合规定,语言准确,语句通顺,无错别字和涂改现象,能够全面、客观反映诉讼的全过程;(4)法律条文引用准确,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展开了分析论证,对判决结果进行了充分说理,能够达到令人信服的目的。
三、对民商事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
(一)民商事纠纷案件合同类纠纷居首,婚姻家庭类纠纷仍然居高不下。
评查结果及司法统计数字显示,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合同类纠纷案件居首位,其中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合同类纠纷占主流,主要表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以及由小产权房买卖引发的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及其它买卖合同引发的违约赔偿纠纷等等。婚姻家庭类纠纷居第二位,其中离婚案件占婚姻家庭纠纷的绝大多数,婚约财产及子女抚养纠纷呈现上升趋势。分析其主要原因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公民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得到了转变,特别是广大农村的男女青年,定婚时花费大量钱财,而不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举行象征性的“结婚”仪式,或者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或者一方外出打工,双方在一起生活时间短,本来感情基础就比较薄弱,一旦一方感情有了新的归属,产生纠纷再所难免,双方或分道扬镳或因为子女抚养和彩礼纠纷走上法庭。
因商品房买卖、房屋租赁、小产权房买卖以及由小产权房买卖引发的各类合同纠纷,目前已经成为令人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评查结果显示,此类案件的增多不但给民商事审判人员带来办案压力,而且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和经济负担。更让人担忧的是,随着房地产市场开发和政府旧城拆迁改造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力度的加大,此类纠纷还会越来越多,处理不当势必在一定区域或一定时期造成社会的不稳定。2010年6月至2012年4月,虞城县法院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及涉及小产权房买卖引发的纠纷案件就受理了100多起。如何正确处理好上述案件还需要社会各界及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
(二)涉及公司、企业类纠纷及各种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
司法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虞城县法院共受理涉及公司、企业类纠纷案件66起,2011年受理84起,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比上升27.2%。且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大。如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以及公司虚假验资赔偿纠纷等等。
虞城县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民一庭法官认为,产生此类纠纷的原因是深层次的,主要有:新公司法的实施,拓宽了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空间,新类型案件开始不断诉讼到法院;一些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新一轮企业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过程中,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注册资金不实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不习惯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文本不规范,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发生纠纷后不及时主张权利,错过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不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管理、规范公司行为,而是仍然延续以前的家族式管理模式,把公司资产与家庭财产混为一谈;贪图小利,随意出借公司资质引发纠纷;不能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制度等等。审理涉及公司、企业民商事案件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新类型案件,不但为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制约了中小型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群体性纠纷案件不时出现,且矛盾激化,不易化解。
随着社会经济往来的日趋频繁,单一性民事行为涉及的对象大为增加。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商品房预售等涉及群体利益纠纷的案件大量增加。另一方面,当前人们的维权意识提高,交通、通讯及网络媒体便捷,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同类型纠纷的民事主体容易形成一种同盟关系。如王某某等十多人分别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之间经常相互联系,统一意见,给案件调解带来难度。有的当事人采取多种方式甚至不合法的方式给法院和承办法官施加压力,动则以上访、闹事等威胁法官,给法院的审判活动带来较大的冲击和影响。如原告国有虞城县林场诉被告利民镇胡桥村委会王庄村东组林地承包纠纷案件。被告虽为胡桥村委会王庄村东组,其实该案涉及村民近百户,仅村民的证人便多达90余人,这起群体性纠纷案同时受到省、市各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处理稍有不慎,便会引发群体性上访。虽然群体性纠纷的数量不多,但案件人数多,影响面广,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积怨很深,上访事件一旦发生,就会因审理一案牵动一片,影响社会稳定。
虞城县是全国闻名的钢卷尺城,市场份额占全国的百分之八十。但是调研中我们发现,钢卷尺行业相互拖欠货款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由于相互恶意拖欠,不但给广大钢卷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当地造成了一定范围的不安定因素。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切实加强对钢卷尺行业利益的保护,尽量做到快审、快结、快执行。
四、对裁判文书及审判程序存在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的分析。
(一)裁判文书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裁判文书制作不严谨,不规范,案由表述不准确。这一问题集中表现在民事裁判文书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下发的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执行,确定案由不准确。如将劳务合同纠纷定为债务纠纷,将借款合同纠纷也定为债务纠纷,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定为赔偿纠纷等等。
二是逻辑及语言修辞方面不严密,甚至是自相矛盾,语言晦涩,用词不当。主要表现在:(1)个别文书举证、质证、认证三个环节脱节,导致在衔接上逻辑性不强。有的只列举了证据的名称,不写证据的内容及质认证意见,这种方法使证据列举失去了意义;有的文书虽然写了证据的内容和质证意见,但没有分析、认证,即直接写查明的事实。如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在列举证据和质证意见之后,既不对证据进行分析,也不写哪些证据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而直接写“根据有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让人无法看出哪些证据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有的判决书在证据列举、认证方面没有突出双方争执的焦点,详略不得当,在列举证据时机械地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简单罗列出来,淡化了当事人争执的焦点。(3)有的认证理由不充分。(4)有的文书认证结论和裁判理由相互矛盾。(5)诉辩人称不一致,在原告诉称上用第三人称,在被告辩称上又改用第一人称。(6)表述不符合逻辑。如一买买合同纠纷案,该案第三人为两个公司,判决书在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只有这样一句话:“第三人经本院传票合法呼唤,无故缺席。”第三人是单位,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应是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缺席。(7)当事人简称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规范要求,如果当事人名称较长,可使用简称,起始位置在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用括号括住简称名称,在事实部分和理由部分始终保持一直使用简称,在裁判主文恢复使用全称,以示庄重。个别判决书是从原告诉称起使用简称;还有的在事实和理由部分时而使用简称,时而又用全称,极个别的使用当事人名称既不是全称,也不是简称。(8)语句不规范,不符合语言逻辑,用词不当。
三是文字符号方面。文字符号错误在文书中比较常见,漏子、错别字,漏用、错用标点符号,数字符号大小写不规范混杂使用等现象较多,有的判决书甚至将“原告”写成“被告”,将“被告”写成“原告”。
裁判文书不仅是反映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体现办案法官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准的一个缩影。一份瑕疵很多、说理不清的判决书很难让当事人感觉法院对他的负责,难免会对法官的公正、公平产生合理的怀疑。
分析裁判文书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固然有多种因素,但办案不细致,工作粗心大意是主要因素,因此也导致出现了一些低级错误,甚至是严重的错误。如审判人员的署名,原、被告颠倒、标点符号错误等。如果能认真对裁判文书进行校对,很多问题能够避免。因此,建议审判人员在工作中要以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精雕细刻,制作好每一份裁判文书。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当庭裁判率较低。
司法统计显示,2010年全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为128起,2011年为167起,当庭裁判率均未达到上级法院要求的10%。
通过评查卷宗和与业务庭交谈,我们分析适用简易程序当庭裁判率较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对适用简易程序有抵触,特别是被告方。误认为庭审是走过场,判决结果是早已内定了的,导致当事人对法官当庭裁决案件不理解,对法官判案有抵触情绪,从而也导致一些法官对适用简易程序有顾虑。
2、当事人不配合,使法官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阻碍。有些当事人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弱,对于一些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能确定下来的法律事实或证据,既不答辩,也不举证、质证,或者答辩时文不对题,致使案件事实不清,无法当庭裁判;还有的当事人举证意识不强,庭前未协商举证期限,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而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又要求重新举证,导致法官在一次开庭审理时无法当庭查清案件事实,根本无法当庭作出裁判。
3、个别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达不到一次开庭进行当庭裁判的要求。一次开庭当庭裁判所依赖的是法官对当庭查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正确判断以及对法理的充分阐述,法官必须在庭审的几个小时内“断生死,评是非”,因此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审判业务能力。个别法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当庭认证、当庭释法能力不强,不能从原、被告在法庭上展示的证据中寻找焦点,不能从所列证据的表象中发掘其本质,不能在当庭评审时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只好以定期宣判代替当庭裁判。
4、部分法官对适用简易程序持消极态度,怕承担风险。有的法官认为,适用简易程序既需要司法智慧,也需要司法情操,更需要司法勇气。适用简易程序,如搞不好就会得不偿失。有的法官认为,适用简易程序不是硬指标,风险大,败诉方可能误解为事先作出了判决,容易情绪激动,个别案件的当事人甚至会有过激的言行,怕激化矛盾,更怕自己承担责任,不如组成合议庭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虽然程序繁杂,但风险合议庭可以共同承担。
(三)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然存在。
综合分析整体案件评查及司法统计数字的情况,我们认为,个别办案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仍然存在。认为只要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上无所谓。导致案件上诉后因程序问题被发回。主要表现在:(1)同一起案件,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的署名与判决书合议庭成员的署名不一致,而卷内又没有变更合议庭成员的相关手续。(2)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没有提供担保手续,即下发保全裁定。此类问题属共性的,一旦财产保全错误引发赔偿问题,势必给法院工作造成被动。(3)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卷内没有注明是如何送达的,而只显示一份公告,缺少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有关证据。(4)案件进入程序后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超时限送达,未在法律期限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手续等等。
(四)民商事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和进行再审的原因。
一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案件事实不清,致使上诉的案件被发回重审。主要表现在:(1)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对双方当事人婚姻的效力问题不予审查,当事人上诉后被中院发回重审。(2)未经当事人申请违反证据规则的规定,直接为一方当事人调取证据,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又未经当事人质证,仍依据该证据判决,上诉后被中院发回重审。(3)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应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对此申请未作处理,判决后被告上诉,中院以漏列当事人为由发回重审。
二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数额错误,判决不当,致使案件上诉后被直接改判。主要表现在:(1)对认定的事实无证据支持。(2)对债权数额的认定有误或对赔偿数额认定不准确。(3)适用法律部分不准,造成责任划分不当。(4)借款合同纠纷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造成计算逾期利率错误。(5)对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抚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支付费用判决书中没有显示计算过程或计算依据错误等等原因而被中院改判。
三是调解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合法性原则,致使调解结案的案件被发现后依法进行再审予以撤销、改判。
五、对提高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的建议。
(一)充分认识民商事审判工作在中原经济区建设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端正业务指导思想。
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牵连千家万户,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他们之间的矛盾和纷争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处理民商事案件,就可以化解矛盾,解决纷争,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持安定团结,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从而为改革开放和中原经济区各项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经济交往,特别是与市场经济直接相关的民商事案件越来越多,如合同类纠纷,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等等,人民法院及时处理这类案件,可以直接为中原经济区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服务。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便民、利民、为民的诉讼之中,及时解决纠纷,切实发挥保一方平安的“前沿阵地”的作用。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
民商事审判人员除要继续学习好《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民商事法律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外,还要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学习,以尽快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适应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需要。
(三)继续加强民事案件指导组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指导
指导组要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调研活动和审判实务指导。除对具体案件进行指导外,还要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指导,通过科学运用调研成果的转化进一步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
(四)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要主动加强与司法组织的联系,帮助调解人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他们调解民事纠纷的作用,尽量把大量的纠纷化解在基层。同时,要努力拓宽服务领域,积极探索一些新的途径,共同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和新农村社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五)坚持错案追究制度
对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或在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错案等,要根据责任的大小,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监督制度及相关奖惩办法
通过审判流程管理和加强司法统计分析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及奖惩办法,形成一套管理与监督并重的制度体系,用制度提升审判质量,规范审判管理,强化审判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司法公正,从而达到调节市场公平交易,化解涉案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