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想找人帮忙运输货物,不料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竟丢失了很多,货主因此蒙受了巨额损失。5月16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郭某经济损失16937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元月份,被告王某为原告郭某承运棉纱,自虞城县某纺织公司运至武汉。在运输过程中,被告丢失了原告棉纱25件,扣除运费后被告仍应赔偿原告19937元。2011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催要,被告仅归还原告3000元,余款一直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为原告承运的棉纱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应当予以赔偿,原、被告结算后,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应视为双方已经对应赔偿数额作出明确约定,被告就应该按照欠条支付赔偿款。对原告自认的已经收到被告3000元赔偿款应予以扣除。依照法律有关规定,随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