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虞城法官奔波万里查真情 终还打条农民工清白

  发布时间:2012-05-21 15:17:04


     原本是工程投资款,原告刘新明却让老实巴交的农民工赵本初为其出具借条,交往中双方因产生矛盾,刘新明便手持19万元余元的借条一纸诉状将赵本初告上了法庭。5月17日下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新明的诉讼请求,终于为农民工赵本初讨回了说法。

     2011年5月,原告刘新明承包了新疆奇木高速公路部分项目工程,并委托被告赵本初在工地负责办理材料领用、计量、计价、工人工资发放及工程款结算等事宜。6月7日,原告交给被告现金50000元钱,本应该出具收条的赵本初,却根据原告的意思为其出具了一张50000元的借条。被告用该款购买了伙房用品和工地上的其他急用设备。8月7日,原告将8000元的投资款交给被告,让被告给农民工发放生活费,但其又让被告给其出具了8000元的借条。 8月10日,在新疆木垒县某宾馆,原告以向项目部报账为由,强迫被告给其出具了一张132894元的投资款借条。因原告一直拖欠农民工工资,2012年春节被告回到河南虞城老家后,即和其他农民工一起到原告家中要账,与原告的家人发生争执。原告认为被告在邻居面前办了自己难看,便于今年2月10日手持三张被告亲手出具的借条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共计190894元。并威胁被告说:“每张借条都是你亲自出具的,官司打到哪里你都打不赢,你就等着还钱吧。”收到法院法律文书的赵本初顿时傻了眼,其妻因此差点寻了短见。

     虞城县法院受理此案后,非常同情农民工赵本初的遭遇,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被动情况下,民一庭承办法官根据其提供的相关线索派人远赴新疆乌鲁木齐、木垒哈萨克族自治县等多处施工工地调查取证,奔波行程8000多公里,终于查明了案件事实,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45191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