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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院长心系百姓亲自将30万元赔偿款送到重残农民工家中

  发布时间:2012-05-15 09:55:41



院长曹秋丽带领城郊法庭法官到原告金建民家中送去赔偿款

      5月14日下午,虞城县法院院长曹秋丽在郑集乡党委书记杜玉枫的陪同下,到郑集乡大金村亲自上门给外出务工受伤致残的农民工金某送来了30万元的赔偿款,金某激动的连声对法院表示感谢。

      2010年8月29日,虞城县郑集乡大金村农民金某跟随刘某、雷某到虞城县郑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哈齐客运专线工地打工,在拆卸脚手架时发生事故,金某受伤严重,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达半年,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金某双足损伤达八级伤残,重度排尿困难达四级伤残,肋骨损伤达八级伤残,下身完全失去知觉。在刘某等支付21万元医疗费后,双方因后续治疗费和赔偿数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金某无奈之下,将刘某、雷某及虞城县郑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7万元。

      受理该案后,城郊法庭庭长杨新建和副庭长陈学勤到原告家送达有关手续时,发现原告不仅家徒四壁,而且其妻史某也因患先天性脊髓膨出症,肢体二级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里仅有的一个肢体健全者是其12岁、正在读七年级的儿子。

      承办法官及时把案件情况和原告生活状况向院党组作了汇报。曹秋丽院长指出,原告夫妻双方均为重度残疾人,生活极其困难,如果该案不及时处理,势必会给原告生活带来更大困难,也会耽误金某的最佳治疗时机,必将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曹院长指示承办法官特案特审、快立快结,尽最大可能为本已受到重创的家庭减小损失。

      审理期间,双方矛盾异常尖锐,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7万元,毫无商量的余地;被告辨称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经全额支付,原告诉请过高,要求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按照曹院长安排,为了尽快让金某一家走出困境、最大程度地减少诉累和化解社会矛盾,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告诉原告依据法律规定其应该得到的各项赔偿,如果判决还可能面临的二审,以及执行的程序,并针对原告的实际生活状况,对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雷某及所属公司除已付原告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支付原告金某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整,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法官们积极督促三被告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考虑到原告行动不便,院长曹秋丽亲自带领承办法官给金某送来了30万元的赔偿款,一起积怨颇深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终得以成功化解,虞城县法院的法官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真正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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