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小型货车与两轮摩托车不慎相撞,原告摩托车主摔伤构成十级伤残,在虞城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两位车主和保险公司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25000元。
2011年5月,原告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行驶至某路口时与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型货车发生相撞,原告摔伤造成骨折,入院治疗后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张某在垫付给李某10000元后,对李某的其它损失,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李某遂将张某和某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经李某申请,法院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
该案受理后,考虑到原告伤情较轻,且被告张某积极垫付了医疗费用,两人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法官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原告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5000元,对于张某垫付的医疗费用,李某也同意在赔偿款内予以扣除,一场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