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从外地回来准备结婚的刘某(女)乘坐摩托车回家时,被陈某驾驶的客车撞成九级伤残,因车主陈某与保险公司相互推诿拒不及时赔偿,刘某诉至法院。2012年4月1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某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原告韩某各项损失12万元。
2011年8月19日6时30分,陈某驾驶的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大侯乡张贝楼村南500米超车时驶入公路左侧,与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案外人韩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轮摩托车乘车人刘某受伤,两车损坏,构成交通事故。虞城县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与乘车人刘某均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在虞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支付医疗费11502.87元。后刘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刘某就赔偿事宜与对方多次协商均无果。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虽违章驾驶,但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韩某在浙江湖州金缕衣服饰有限公司已工作,且在浙江湖州居住四年。浙江湖州已形成了刘某的经常居住地,故刘某的伤残赔偿金应按上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