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你好,是辛永吗?我是虞城县法院执行局的干警,你女儿的病要复发了,请你尽快将抚养费送到法院,否则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是执行干警李合昕第三次给被执行人辛永通电话,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这样的人真让人生气,自己的女儿需要医疗费,当父亲的竟然不闻不问,打电话督促,还说打错了,说不叫这个名字,如果能见到被执行人,我一定好好的教训他···”。
放下电话的李合昕说话的语气还有些粗,显然他还在生被执行人辛永的气。
这是一起抚养纠纷案,2000年辛永与刘某离婚,离婚时辛永支付给女儿3000元的抚养费,年仅2岁的女儿刘某某由其母亲刘某抚养。2010年6月份,刘某某查出左腿关节患有骨巨细胞瘤,同年7月份在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做了移骨手术,花去医疗费21797元,辛某分文未付,因此病复发率较高,刘某某仍需每月到上海医院复查。为了治病,无奈之下的刘某某于2010年12月份向虞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父辛永支付抚养费用共计10000元。
2011年3月15虞城县法院作出判令辛永支付给刘某某抚养费10000元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辛永没有履行义务,2012年2月份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此案立案后,执行干警仔细地翻阅了卷宗,随后驱车赶到辛永的家,可辛永不在家,邻居说其外出打工去了,具体地址不详。
执行干警及时给刘某某的母亲联系,希望能得到辛永的信息,但刘某除了知道辛永的电话外,其他一无所知。
“第一次给辛永通电话,辛永说打错了,自己不叫这个名字,经反复询问他才承认自己就是被执行人,并说女儿也不叫刘某某”,执行干警李合昕说。
回到单位后,执行干警李合昕及时将案情给局长马锁停作了汇报。合议庭在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辛永之所以不履行义务,很可能是因为女儿的姓名改了。
案件的矛盾点找到了,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就是如何给辛永做思想工作。
“因为见不到被执行人辛永,只能在电话上给其沟通,第二次给辛永打电话,通话时间很长,我告知辛永,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母任意一方的姓,但不论随谁的姓,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关系是改变不了的···慢慢地,辛永的抵触情绪不那么激烈了。”执行干警李合昕说。
经过执行干警不懈的努力,辛永慢慢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给自己的女儿刘某某和前妻刘某进行联系沟通,2012年4月11日,双方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2012年4月17日上午,双方当事人将执行和解协议交到了法院。
望着他们远去的背影,执行干警在默默的祝福他们,愿他们从此亲情不再迷失,毕竟子女是无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