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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虞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依法为一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定辩护

  发布时间:2012-04-19 11:25:12



该院刑事庭法官在审理限制行为能力人刘运邦盗窃一案

   4月1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开庭审理了一起限制行为能力被告人刘运邦盗窃案,并依法为其指定辩护。

   由于被告人刘运邦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同时又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为了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是指当刑事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况时,人民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从而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2012年以来,该院已为7名刑事被告人依法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显示了法律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是公平正义原则在诉讼程序上的体现,也是该院不断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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