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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殴打他人 拘留罚款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2-04-11 16:54:44


    赵某、程某醉酒后无故滋事殴打梁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及罚款后拒不赔偿。4月11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赵某、程某赔偿原告梁某各项损失2417元。

    2011年8月28日22时许,赵某、程某在虞城县稍岗乡围店村一条南北柏油路上无故滋事,将下夜班回家的梁某殴打致伤,致使梁某住院12天,支付医疗费1694元。虞城县公安局接警后对赵某、程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被告赵某、程某以已受法律制裁为由不再赔偿梁某的经济损失,梁某无奈将赵某、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梁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赵某、程某醉酒后无故殴打原告,并致受伤住院,故应赔偿原告梁某的各项损失。被告赵某、程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其承担的是行政治安责任,并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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