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2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韩某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一位潜逃十八年的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
1994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韩某窜至本村村民刘某家中,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被刘某认出。韩某返回家中后,恐刘某举报自己,便决定将刘某杀死。于是韩某手持木棍又进入刘某家中,朝刘某头部猛击几棍,同时又用棍朝刘某女儿头部猛打,后见刘某没被打死,用手掐刘某脖子,直至刘某昏倒后方才离开。经法院鉴定,刘某之损伤为重伤。
虞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违背妇女意志,深夜入户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恐罪行败露,报复杀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韩某犯数罪,应并罚。韩某潜逃十余年后主动投案,但对强奸犯罪事实没有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韩某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且投案后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于故意杀人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以上情节,虞城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