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执行难,树立执行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执行工作社会的满意度,解决好执行中的腐败现象、消极执行和乱执行的三大问题,虞城县法院从执行工作事关全局的长远发展考虑,提出执行工作必须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执行监督制约机制对执行工作的要求,确保执行干警廉洁执法。
一、实行执行公开制度,提高执行透明度。虞城县法院对执行工作实行执行公开制度,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公开采取执行措施,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公开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并建立执行告知制度,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就将执行风险告知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使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实行执行异议听证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实行执行公开,使执行工作的每个环节都公开透明,将执行的全过程都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防止暗箱操作,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公信度。
二、制定穷尽执行措施的标准,规范中止执行程序。针对中止执行随意性较大的问题,虞城县法院明确要求执行干警只有在穷尽了执行措施,完成了规定动作,确实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才能裁定中止执行。具体的来说,一个执行案件,执行干警除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外,对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都应当去查询,漏掉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算穷尽执行措施,都不能适用中止执行程序。
三、将人民陪审员引入执行程序,加强执行监督。虞城县法院建立健全执行监督机制,不满足于思想教育和开会强调,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让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研究案件的执行,参与案件的具体执行,对执行案件的重点环节,比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及执行标的物和价款的保管与交付、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等,认真倾听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执行环节的监督。
四、畅通监督渠道,发挥公众对执行的监督。虞城县法院对当事人及公众的监督,建立了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的渠道,开通执行局长举报监督电话,加强了对执行干警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查究机制,针对执行中执行干警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诫勉谈话等措施,充分发挥公众对执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