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上午,在虞城县法院立案大厅执行接待的窗口前,十几个务工人员围着执行庭长赵海亮,当赵海亮将执行过来的63670元劳动报酬款交给申请执行人陈某的时候,陈某激动的泪流满面,回过头对打工者动情地说:一年多,你们跟着要钱,因为没钱,家里我都不敢蹲,给你们说老板没给钱,现在你们信了不......钱要回来,让我们用掌声感谢执行法官吧,遂即立案大厅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陈某是个小包工头,平日里带着十几个工人在工地上为别人建房,2007年8月份,陈某在虞城县张集镇林堂村承包了一处房建工程,后经结算,被执行人杨某尚欠工人工资款项72070元,经索要未果,无奈之下,陈某将杨某起诉到法院,此案经虞城县法院审理后,2010年8月30日虞城县法院作出了判令杨某应给付陈某72070元工资款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杨某没有履行义务,2011年2月22日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赵海亮接到此案后,认真地翻阅了卷宗后,随即带领执行人员驱车赶到被执行人杨某家里,但杨某家里没人,经询问其邻居,得知杨某一直不在家,可能到云南去承包工程了。
为了将此案执结,维护务工人员的权益,执行法官赵海亮给领导汇报后,决定用公告向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到期后,杨某亦没履行义务,为了给被执行人杨某施加压力,执行人员多次在其家门口张贴悬赏公告、限期还债令,督促其履行义务,但一直未果,此案只好中止执行。
2012年1月12日早起,执行人员得知杨某可能在家,随即赵海亮庭长带领执行人员赶到杨某家里,见到杨某后,执行人员将杨某带到法院后,给其讲明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并给其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杨某同意履行义务,但对执行标的款72070元有异议,声称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10000元,为了将案情澄清,执行法官赵海亮及时与申请执行人陈某联系。陈某到法院后,见到自己给杨某出示的收据,同意了杨某的异议。
后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杨某于2012年1月17日将案件标的款62070元及1600元的诉讼费用共计63670元交到法院,否则,杨某的妻子自愿为其承担担保责任。
和解协议达成后,杨某说出了真心话,因法院张贴的执行法律文书,亲戚邻居给他说后,使他在外地很不安,老是挂念此事....因此案没了结给他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压力,现在协议达成了,自己就想法给申请执行人凑钱了,不用在考虑其他的了。
当杨某将案件标的款交到执行法官赵海亮手里后,赵海亮当即通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某到法院领取款项,2012年1月18日上午,当执行法官赵海亮将案件标的款63670元交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时,陈某说出了本文开头的肺腑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