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执行措施巧施行 十三年积案一朝和

  发布时间:2011-12-06 08:26:56


    “我代表乡党委、政府对你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你们很讲究执行工作的艺术性,没有急于划拨我们在银行的款项,使我们乡政府作为被执行人能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我们乡节省下21万余元,这全都是你们法院的功劳呀,对这个案件的执行我们乡党委、政府很满意,相信申请执行人也会很满意的···这是50000元的标的款,请你们转交给申请执行人····”这是虞城县某乡党委书记王某在2011年12月3日上午将案件标的款交给法院执行干警时说出的肺腑之言。

    1996年2月份,虞城县某乡政府为虞城县塑料厂担保向赵某借款130000元,并约定利率为二分一,使用期限为半年。后由于虞城县某塑料厂没有按约定还款,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虞城县法院于1997年12月16日将此案审结,判令:一、虞城县某塑料厂应给付赵某130000元及利息(自1996年2月27日起计息,利率二分一,至还清之日止),二、虞城县某乡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由于虞城县某塑料厂没有履行义务,1998年11月份赵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虞城县某塑料厂、虞城县某乡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责令其履行义务,虞城县某塑料厂在部分履行后(给付赵某105000元),该厂倒闭,赵某忙于生意,无暇顾及此案,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期间虞城县某乡政府亦没有履行连带清偿义务,此案中止执行。

    2011年11月20日赵某向法院申请要求恢复此案的执行,并计算出虞城县某乡政府应给付其本息共计339398元,并称虞城县某乡政府现在账户上有款项。应赵某的申请,2011年11月23日虞城县法院执行一庭庭长赵海亮带领干警赶到虞城县某乡政府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经查询:虞城县某乡政府在该社共有存款260000余元,遂依法将其账户进行冻结。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款项大多是利息,执行干警没有当即采取强制划拨该款项的执行措施。

   回来法院后,赵海亮庭长即与虞城县某乡政府的领导联系,告知法院已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虽然发现其在银行有存款,没有采取划拨的强制执行措施,目的在于想让他们自行和解,以便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告知虞城县某乡政府的领导要抓住机会及时与赵某和解此案。

    2011年12月1日下午,虞城县某乡政府领导与申请执行人赵某一块来到法院,将他们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交到法院。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虞城县某乡政府应给付赵某本息共计120000元。其中2011年12月3日前给付赵某50000元,剩余款项700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赵某10000元至还清之日止。

    2011年12月3日当虞城县某乡政府的党委书记王某将和解协议约定的首批案件标的款50000元交到法院时,说出了本文开头的一段话。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45113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