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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救出”四年官司 和谐执行化解两家恩怨

  发布时间:2011-07-29 15:48:58


    “120”是医院设置的救护伤病人员的电话绿色通道,它的设置为医生及时抢救伤病人员,使伤病人员及时脱离生命危险、减轻伤病人员的痛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其稍有不慎,患者家属就会与其发生纠纷,惹上官司。虞城县某医院在抢救一起交通事故人员受伤的过程中,不曾想竟惹了一起长达四年之久的官司,经法院三审后,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才化解掉两家的纷争,解开了两家几年的心结。

    原告杨某等诉称:2007年2月3日10时许,卢某驾驶豫NXXX牌面包车由西向东行使到利张路6KM+130M处与田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害,卢某死亡,其他四人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乘车人员拨打“120”救护中心电话求救,虞城县某医院接到报案后,指派了“120”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到现场抢救伤者,由于医务人员将其他同车伤者拉回施救,没有对卢某实施任何抢救措施,一个多小时候,直到有路人第二次拨打“120”报警,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卢某因失血性休克已死亡。杨某等人认为是虞城县某医院行为延误了卢某的抢救时机,导致卢某死亡。2007年4月11日,一纸诉状将虞城县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万元。

    此案经虞城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令虞城县某医院赔偿给原告杨某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6004.5元。虞城县某医院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4月份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书。随后不久,杨某等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虞城县某医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4月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指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法院重审查明:......事故发生时间是2007年2月3日10时,“120”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时间是2007年2月3日10时12分,虞城县某医院于当天上午10时13分接到急救通知并迅速组织人员去现场急救。因卢某被卡在驾驶座位上,医务人员首先将已脱离事故现场车辆的四名伤者送到医院救治,后救护车再次返回事故现场时,卢某即被施救人员从肇事车辆中抬入救护车并接受医务人员急救。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卢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遂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判令虞城县某医院赔偿杨某等人各项损失共计48824.85元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杨某等人再次申请执行此案,法院依法向虞城县某医院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虞城县某医院称:此案已向上级法院申诉,医院也无钱赔偿给他们,况且医院又不存在过错,这场官司要继续打下去,给医院个明白的说法.....。

    杨某等人自此案立案后,每天都到法院找案件承办人员,哭泣着称生活困难,医院有那么多钱,为啥他们不给等等,要求尽快执行医院....。

    如何才能将此案执结,化解掉他们之间的纷争呢?合议庭人员合议此案认为:虞城县某医院向法院申报的财产显示,其无任何动产和不动产,只有一个账户经查也没有钱,采取其他的执行措施,只能使双方当事人矛盾更激化,抵触情绪更大...,最后合议庭确定此案只能和解执行,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决定先给双方当事人做好工作,然后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流,消除他们之间相互不理解和误会。

    执行法官赵海亮首先找到了虞城县某医院的负责人,给他们做工作说,医院就是再次申请再审,如果进入再审程序,医院有证据证明医院无任何过错吗,况且此案已经过三审,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证据已向法院提供....,退一步说,从道义上讲,人家人都伤亡了,赔偿给人家些钱,也是对生者的一种安慰和救济....,慢慢地虞城县某医院负责人接受了执行法官的看法,表示会尽力赔偿给杨某等人款项,但需要分期分批的进行。

    执行法官赵海亮又给杨某等人做工作说,你们家出现这样的事故,我们都很同情,案件的执行需要一个过程,你们也知道你们双方存在着争执和抵触,一次性让医院拿出那么多钱,说实话,医院也存在着困难,先让医院给付一部分钱后,剩余的分期分批给付好吗?精诚所至,杨某等人表示同意此种执行方案。

    2011年7月22日,在执行法官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坐在了一起,在各自谈论了对此案的看法后,达成了和解协议:虞城县某医院先给付杨某等人22000元,剩余的案件标的款268240.85元半年之内给付清,即从2011年8月份起每月10日前给付杨某等人4500元,最后一个月将剩余款项全部给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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