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7月8日上午,虞城县法院立案大厅门前鞭炮齐鸣,锦旗飘扬。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刘会鹏,在所在乡党委书记窦振英、乡长孟健的陪同下,激动地从该院院长曹秋丽手中接过70000元赔偿款,并制作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心系百姓”的锦旗,以表达对办案法官的感激之情。
2008年5月20日,居住在该县刘集乡王楼村的刘会鹏因右侧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到虞城县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可直至2010年4月16日向法院起诉时都没有愈合,并支出医疗费10597元。后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应承担轻微责任。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刘会鹏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384321元。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办案法官考虑到刘会鹏的骨折未愈、行走不便,医院方认为自身没有过错、骨折不愈合的原因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积极应诉的情况,多次往返于刘会鹏和医院之间,与双方反复沟通,认真了解案情。同时,向双方阐述事件的发生都不是各自的初衷,结果的形成也是预想不到的;尽管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但责任和义务是一致的;希望双方能够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经过反复挂磋商,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医院赔偿刘会鹏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130000元,分三次付清。本文开始时的场面就是首次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