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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多项措施强化执行涉农案件服务民生

  发布时间:2011-06-03 11:09:41


    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感谢你们及时给俺送来赔偿款,太感动了,今年麦收有保障了,俺老伴也可以继续治疗了!”,6月2日下午,当李某从执行法官手中接到18000元赔偿款动情地说。

    2009年6月18日10时30分,申请执行人刘某乘坐其丈夫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行至虞城县界沟镇李楼村时,与被执行人朱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的丈夫李某与朱某负同等责任责任,后因赔偿颜某与朱某发生争执,诉至虞城县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令朱某赔偿刘某30000元的判决。判决生效后,朱某没有履行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朱某已外出打工。现朱某回来收麦,经过执行法官虽多次前去与朱某做工作,此案得以和解。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

    这只是虞城县法院“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的一个缩影,为加强涉农案件的执行工作,我院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

    一是加强与基层组织联系,降低办案难度。涉农案件相对比较复杂,而法院没有足够的人手,就导致法院执行涉农案件有较高的难度,再加上传统的影响,往往会遇到当地群众的强力阻挠。与当地村委会的沟通,通过他们的协助,能够很全面地了解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从而确定强制措施的可行性。

    二是选择最佳时机执行,提高办案效率。因农村被执行人大多无固定的工作岗位,有很多平常外出打工,在执行时难觅行踪。还有的人虽在本地干农活,但却日出离家、傍晚或深夜才归家。法院所开展的执行行动如选择在正常的上班时间进行,往往会无功而返,执行措施无法奏效。法官们便不辞辛劳,下班后直奔目的地,蹲在周围守候,直到被执行者回来。    

    三是抓好典型案例,加强思想教育。对一些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的“钉子户”, 在不影响农村稳定的情况下,法官们用好用足强制措施,坚决拔掉这些在农民群众当中有极坏影响的“钉子户”,赢得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四是努力促成执行和解,化解双方矛盾。法官们在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之后,并不急于执行,而是根据被执行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方案,首先联系当地村委会,让当地村委会出面进行协调,有必要时还会组织圆桌会议,执行者、被执行者、当地村委会和法院四方同时表达对案件的看法,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达到息讼止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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