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将“包”丢掉,趁捡包人不备,抢走其身上的财物。5月16日,虞城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被告人温某、邵某犯抢夺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邵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作案工具豪爵110型摩托车一辆。
2010年4月10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被告人温某、邵某经预谋,分骑二辆摩托车尾随刚从虞城县稍岗乡邮政储蓄所取款出来的石某某和蒋某某,在走到虞城县稍岗乡冯庄村后的柏油路上时,二被告人采取“丢包”的方法,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石某某刚从邮政储蓄所取的10000元 现金抢走。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温某、邵某的亲属将10000元赃款全部退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温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二被告能够当庭认罪、在案发后能够由其亲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